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意向书》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署了《关
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意向
书》”),拟将其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进行转让,该事项可能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交易对手方
尚需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调。尽调后,经各方协商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
交易仅处于筹划、意向阶段,尚具有不确定性。
2、各方会在共同约定的“终止日”前,促进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正
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尚存在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任何有权的审批单位或
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公司后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本次股权转让,存在后续正式协议签署时间待定、未能签
署及交易无法达成的风险。
3、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
完成,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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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4、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
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筹划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蠡湖股
份”)接到控股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通知,
蠡湖至真筹划将其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进行转让,该事项可能涉及本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 26 日,蠡湖至真与泉州海丝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
丝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签署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
(二)签署方信息:
1、甲方:
名称: 泉州海丝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林庆民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30 日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水电大厦 8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MA31KMDU0Y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对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业务;
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
经营范围: 保险);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材料咨询服务;工程造
价专业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泉州海丝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
泉州水务集团成立于 2017 年 7 月,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由泉州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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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转让方):
名称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2.2458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洪其
成立日期 1996 年 4 月 19 日
住所 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 8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250514880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丙方(实际控制人):
王洪其,男,1950 年出生,中国国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
(三)主要条款内容:
1、乙方系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意向书
签署日,乙方持有蠡湖股份 74,814,28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4.75%),系蠡湖股份
的控股股东。截至本意向书签署日,丙方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甲方拟发起设立专项并购基金(以下简称“收购方”)收购乙方持有的蠡湖
股份 62,441,92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乙方有
意向转让上述股份。
3、乙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2,441,923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9%,以下简
称“标的股份”)转让给收购方,收购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4、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各方同意,将根据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相
关规定,并尊重转让方的诉求,由收购方和转让方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5、除非甲方作出书面豁免,收购方与转让方签署本次交易相关的正式交易文件,
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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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为完成本意向书规定的事项完成其内部审批程序;
(2)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已完成,尽职调查
结果与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及转让方向收购方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且
尽职调查未发现对本次收购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除已向收购方披露的情形外,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的质
押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
利的情况或可能;
(4)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至正式交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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